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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职责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7〕179号)

2017/10/20 16:51:00 来源:承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单位】 承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承市政办字〔2017〕179号

【发布日期】 2017-09-2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chengde.gov.cn/zfwenjian/2017-10/16/content_93066.htm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扎实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上级相关规定,现依法依规明确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方案,筹措落实补偿资金,按时完成关闭或搬迁任务。

市农牧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督导各县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时限关闭或搬迁,限期责令禁养区内应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交回已发放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予以注销,同步注销畜禽养殖代码。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禁养区污染源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财政部门:负责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向上争取畜禽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支持,对需要申报的项目,简化程序并密切配合,及时下达项目资金,同时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市物价部门:负责禁养区内需关停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损失的认定。由相关单位对需认定损失项目内容确定后,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损失进行测算确定。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在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违法占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限期不自行拆除的,移交法院强制拆除;负责对禁养区搬迁的占地养殖场(户),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方面给予优先用地保障。

新闻媒体、电视、宣传部门: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宣传力度,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污染防治工作。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


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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