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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食品中掺入印刷物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735号)

2017/11/8 14:56:00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735号

【发布日期】 2017-11-0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预包装食品中是否可掺入印刷物的请示》(川食药监〔2017〕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实现食品包装、运输和贮存的目的,在不危害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预包装食品中可以加入必要的印刷物,但此类印刷物标注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且不得代替食品最外层包装物上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包装物内加入的各类印刷物,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有关要求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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