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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和明厨亮灶推广工作验收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秘〔2018〕136号)

2018/3/29 15:43:00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食消秘〔2018〕136号

【发布日期】 2018-03-20

【生效日期】 2018-03-20

【效    力】

【备    注】 http://www.ada.gov.cn/4117518/11423731.html

附件: 1.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店与示范街评价验收标准

2.明厨亮灶工程建设验收标准

3: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名单统计表

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掌握各地小餐饮食品安全整顿规范与示范创建工作、“明厨亮灶”推广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巩固我省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和“明厨亮灶”推广成果,进一步推动我省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省局决定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顿规范与示范创建、“明厨亮灶”推广工作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新复核示范街

各县(区)局要对照《安徽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整顿规范示范街评价验收标准》,对2014年至2017年期间创建的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进行重新确认。各市局要对辖区各县(区)重新确认的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进行复核验收,并汇总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名单,于3月30日前将《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名单统计表》(见附件3)报送省局食品消费监管处。

二、验收时间

省局组成4个验收工作组,以飞行检查的方式,开展验收核查工作,于4月底结束。

三、验收方法

每个市选择3个县(区)作为实地核查验收地区(验收工作组自行选择),采取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核查验收的方法。

(一)听取各市局关于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顿规范与示范创建、“明厨亮灶”推广两项工作基本情况汇报。汇报材料包括基本做法、工作指标完成、资金投入、工作成效、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情况;现场查阅两项工作布置的文件、会议、督查等相关材料。接受验收的各县(区)局向验收工作组提供两项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结材料,不听取工作汇报。

(二)现场核查验收。对照《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店与示范街评价验收标准》(见附件1)、《明厨亮灶工程建设验收标准》(见附件2),对抽取的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店,“明厨亮灶”推广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逐一进行现场核查验收。

(三)现场核查验收经营单位的选择

1.共验收1条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3家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店。每个县(区)选择1条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市、县区确定的,验收工作组随机抽取),在示范街内随机选择2家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店,并在示范街外选择1家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店(验收工作组随机抽取)。

2.共验收3家“明厨亮灶”经营单位。1家社会餐馆和2家学校食堂(验收工作组随机抽取)。

四、验收结果运用

验收结束后,经验收工作组评审,对完成工作任务指标的、经营单位现场核查验收符合要求的有关县(区)局,将被评定为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明厨亮灶”推广工作先进单位,省局给予通报表彰。每个市3个县(区)有2个县(区)验收核查达不到要求的,该市局不能评定为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创建与“明厨亮灶”推广先进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标准验收。此次验收工作是省局对3年来各地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顿规范与示范创建、“明厨亮灶”推广工作进行的一次全面验收,验收工作组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通过验收与评定,将工作成绩优异,得到党委政府和广大消费者肯定的市、县(区)局评定出来。

(二)认真做好迎接验收工作。各市、县(区)局要认真做好省局验收相关的准备工作,提供检查的各种材料和数据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联系人:汪建明   联系电话(传真):0551-62999334

电子邮箱:1159656923@qq.com

附件:

1.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店与示范街评价验收标准

2.明厨亮灶工程建设验收标准

3: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名单统计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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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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