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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食药监综〔2018〕28号)【2018-05-01实施】

2018/3/29 16:0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内食药监综〔2018〕28号

【发布日期】 2018-03-16

【生效日期】 2018-05-01

【效    力】

【备    注】 http://www.nmfda.gov.cn/findPublicInfoById30208.html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大力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规范从业行为,依法诚信生产经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广泛征求意见认真修改后,于3月14日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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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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