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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印发《吉林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评价细则》的通知

2018/5/18 11:38:00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5-15

【生效日期】 2018-05-15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lfda.gov.cn/zxfw_84842/tzwj/sptz/201805/t20180516_3822502.html

28号正式文终稿表格(20180515)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食品药品安全办、食药监局,梅河口、公主岭、珲春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的通知》(食安办〔2017〕39号)要求,省政府食药安全办牵头制定了《吉林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评价细则》,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并报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通过备案,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近期,省政府食药安全办将依据国家创建标准和省级细则设置款项,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及专家对长春市、延边州进行中期评估、初级评价验收及社会调查等,参创试点城市要结合工作实际尽早入手准备、逐项对单落实,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创建工作高效推进。各地要主动参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积极做好创建试点储备,要依照细则查漏补缺,强化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提升全省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人民吃得放心。

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附件:28号正式文终稿表格(2018051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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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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