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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农业办发〔2018〕68号)

2018/7/10 16:52: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发布文号】 桂农业办发〔2018〕68号

【发布日期】 2018-06-23

【生效日期】 2018-06-23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xny.gov.cn/govpublic/jcxxgk/gfxwj/bbmwj/201806/t20180626_667812.html

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农业办发〔2018〕68号).pdf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要求,原由农业农村部负责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已下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负责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和证后监管等工作。目前,我厅正在组织制定我区的实施办法和细则。为切实做好改革过渡期间无公害农产品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合二为一,实行产品认定的工作模式,由政府推动。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全区种植业、畜牧业类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政策制定、操作规程制修订及相关规范制定和审定颁发证书等工作。自治区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归口管理自治区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审查工作,自治区农业厅兽医医政药政处承担畜牧业无公害农产品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食品办公室具体负责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工作。

二、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做好有效期内全国统一认证无公害农产品后续跟进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农质安(法)〔2018〕91号,附件]要求,结合我区情况,我区种植业、畜牧业无公害农产品证书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到期的,由自治区农业厅核发过渡期《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其有效期暂定为原证书到期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三、2019年6月30日前新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或申请复查换证的(不再单独受理产地认定复查换证),可以按原程序申请,填报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2014版)》和附报材料,按行业分别经县、市两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自治区农业厅按审核程序核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

四、2017年12月31日前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做好有效期内全国统一认证无公害农产品后续跟进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农质安(法)〔2018〕91号)要求,做好跟进管理服务。目前,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管按原监管方式进行。其中,原已订购的无公害农产品防伪标识可以在该证书有效期内使用,从2018年5月1日起已不再受理新订购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制作的无公害农产品防伪标识。

五、种植业、畜牧业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的培训工作主要由各市县(区)农业、畜牧部门负责。

六、自治区农业厅出台有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实施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3个月后开始实施新办法和细则,原申请、审核、监管程序和办法平行运行至2019年6月30日止。

请各市、县(市、区)切实做好改革过渡期间和今后的无公害农产品的相关工作,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申报,促进无公害农产品健康快速发展。

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联系。种植业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食品办公室李仕强,0771—2182665。畜牧业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自治区农业厅兽医医政药政处黄庭军,0771—5829790。

附件: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做好有效期内全国统一认证无公害农产品后续跟进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农质安(法)〔2018〕9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

2018年6月23日

附件: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农业办发〔2018〕6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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