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并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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