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2年3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将正式实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办法》中对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做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1986年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和1991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据介绍,对于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质量问题严重的,要求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立即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同时,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不合格的销售企业,要求立即清理在销产品和库存产品,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方可继续销售。(原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