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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要小心官司

2002/1/21 0:00:00 来源:中国食品质量报
近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盘点二00一年北京十大官司,其中食品企业占了两个,而且都以食品业的败诉而告终。那么,从这两起案件中,食品企业将得到哪些经验教训呢?
不能随便使用他人标识。一九九八年,汕头某食品厂在北京西客站打出巨幅广告,并在北京电视台连续播放广告,使用国际奥委会“五环”标志,被中国奥委会发现,立即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审理,该食品厂不仅被判令停止侵权,而且还赔了几百万。这个案子给食品厂家有力的警示,那就是,绝不能随便使用他人标识,对公用标识也应如此。侵犯公用标识也是侵权,尽管它和假冒有所不同,但一样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罚。
二00一年,湖南“老干妈”被贵州“老干妈”推上法庭,贵州“老干妈”认为,湖南“老干妈”侵犯自己的商标权,要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湖南“老干妈”提出了自己不同看法:贵州“老干妈”生产的规模很小,知名度也不高,由于湖南“老干妈”使用了这种商标,才使贵州“老干妈”一夜之间从一个默默无闻的小厂成为一个知名企业,贵州“老干妈”应感谢我们才是,岂能恩将仇报,将我们送上法庭。
事实的确如此,但是,湖南“老干妈”毕竟侵犯了人家的商标权,败诉乃当然之事!尽管客观效果和动机不尽一致,但法律是无情的。这,也给食品企业上了一课。 (李 迅)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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