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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 消费者退货经营者不能拒绝

2002/3/18 0:00:00 来源:北京晨报
  记者近日从市工商局获悉,今后本市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除了经营者必须限期追回外,消费者提出退货时经营者不能拒绝。

  据透露,工商部门将对不合格食品的名称、品种、批号、销量以及销售去向和渠道定期披露,及时传达给消费者和经营者。对于公告收回或限期追回的不合格食品,消费者可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质监部门还将会同工商、卫生等部门进一步统一本市流通领域内食品准入的质量标准,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尤为重要的是,在本市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依法制定地方标准,否则将禁止进入本市流通领域。

  记者还了解到,今后在本市经营无包装的蔬菜等食用农产品的农副产品市场、菜市场也将受到严格管理,必须记载或明示货物的产地、进货渠道、货主姓名、加工厂家、认证结果等。如果是批发品,则更要标明去向。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必须立即停止销售,经营者如果不能提供确切进货来源及销售去向,要承担主要责任。(郭彧)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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