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侦查
2002年 4月 15日,根据群众举报,泸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会同泸州市国税局组成联合专案组,对合江大众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等问题立案侦查。
专案组前往广东、北京、成都、乐山、内江、泸县等地调查取证,获取了大量证据材料,形成案件卷宗 60余册,并于 2003年 3月 6日依法向泸州市检察院移送起诉。
■开庭审判
经泸州市中级法院 3次开庭审理,认定从 1998年至 2001年 12月期间,合江大众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北京西南郊食品冷冻厂、北京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中国食品公司、泸县食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23份,价税合计 4457.12万元(其中价款 3944.35万元,税款 512.77万元);接受北京西南郊食品冷冻厂、泸县食品公司、乐山平羌肉联厂、威远县食品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54份,价税合计 2208.71万元(其中价款 1954.61万元,税款 254.10万元),给国家税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95088.32元。
审查期间,被告人文先华从侦查到庭审拒不认罪,百般狡辩,泸州市中级法院于 2003年 9月 8日作出上述判决后,经省高级法院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蒲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