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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天安门”商标有重大商业炒作嫌疑

2004/5/12 10:46:01 来源:千龙网

据媒体报道,北京一家食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10日在第31大类包括桃、葡萄、猕猴桃等水果商品上以“天安门”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已经被商标局受理,目前该申请正在审理中。这家食品公司申请这个商标的理由是:世界范围内公认吸烟有害身体健康,中南海、中华、人民大会堂这些名称、标志能成为商标,而有健康保证的有机大桃、葡萄、猕猴桃、山楂等为什么不能申请注册“天安门”商标呢?

  读这个新闻时,我的第一感觉:这可能是商业炒作,食品公司为自己的水果申请“天安门”可能不是根本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炒作他的水果,扩大产品知名度。我这样说,并非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而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天安门不可能成为商标。这不是商标局批不批的事,而是法律明令禁止,根本不允许这么做。2002年新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天安门绝对是中国的标志性建筑物,国家在修改法律时,就将他们成为商标的可能性彻底除去了。既然如此,一个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不可能连《商标法》及《实施条例》都不查一查,盲目起个名就申请注册,更何况又起了一个“超敏感”的名称。真正的原因可能只有一个,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目的是引起争议,吸引公众眼球,宣传企业产品。

  其次,食品公司辩称的理由根本不成立。中南海、中华、人民大会堂,的确也是标志性的建筑物,按新法规定也不应成为注册商标。但是这里面有个时间问题非常重要。《商标法》是1982年颁布实施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修订实施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最新的修订2001年,并从2002年开始实施。新旧《实施细则》在商标的禁止性条款上有了很大不同。“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这些名称、标志能成为商标”是新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按照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新法实施以前存在的商标,仍然有效。但是,新法实施之后,再申请商标必须按新法办理。

  最后,国家商标局受理申请并不等于通过。按常理,对于这样一个敏感的商标,食品公司如真的想注册为水果商标,理应保持低调。因为事情一旦为外界所知,必然引起轩然大波,事情就更难办了。然而事情发生的很奇妙,此事是受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的某企业事务策划公司有关人员主动透露出来的,这不是明着给自己制造麻烦吗?再说,国家商标局受理申请并不意味什么。按法律规定,申请人只要手续提交齐全,商标局就可以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这只是个程序性工作,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商标局接受申请后,才开始进行审查,如果申请违法,当然会予以驳回。这种情况下,有关人员主动向记者报料,是不是有“此地无银三百辆”的意味?! 

刘吉涛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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