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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能钙事件不能就此结束

2004/12/10 10:29:31 来源:光明网
    卫生部近日通报了“巨能钙含过氧化氢”一事的调查结果,通报称,按照巨能钙的推荐食用量,产品中的过氧化氢残留量在安全范围内。从北京市药监局和天津市卫生局的监督检查情况看,目前尚未发现巨能钙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

  从通报出台后媒体和消费者的反应看,调查结果未能解开公众的疑惑,巨能钙事件不

能就此结束。

  首要的问题是关于过氧化氢的使用标准。巨能钙这样的保健品能否含有过氧化氢残留,如果能含有的话,其“安全范围”是多少,测定方法又是什么,这些都是公众最为关心,卫生部理应解答而又未能解答的问题。

  根据199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过氧化氢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是生牛乳保鲜、袋装豆腐干,生牛乳保鲜限于黑龙江、内蒙古地区使用,其中并没有规定保健品也可以将过氧化氢作为食品添加剂。笔者查阅1996年以后历年增补的一些新的添加剂和扩大的一些原有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也未发现保健品能含有过氧化氢的规定。那么,巨能钙到底能不能使用过氧化氢作食品添加剂?如果能用,“过氧化氢残留量在安全范围”中的安全范围到底是多少,为何不见相关标准?如果不能用,“目前尚未发现巨能钙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结论又从何而来?通报既然称“我国和国际组织均未制定固体食品中过氧化氢的测定方法”,卫生部又是根据什么测定方法得出巨能钙中“过氧化氢残留量在安全范围”的结论呢?

  再有,通报称“按照巨能钙的推荐食用量,产品中的过氧化氢残留量在安全范围内。”如果食用量超过推荐食量,过氧化氢残留量是否还在安全范围内呢?如果不在安全范围内,卫生部对于这种会引起潜在危险的保健品应该如何处理呢?恐怕不能用“尚未发现巨能钙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来搪塞吧。

  显然,这样一份疑点重重、了犹未了的调查结果是无法令消费者满意的,甚至有人怀疑这是相关公司“公关”的结果。在卫生部未能完全解答公众质疑的情况下,巨能钙事件不能就此结束。否则,政府明令颁布的卫生标准就成了一纸空文,卫生监管部门的权威将会受到严重挑战,广大消费者的安全更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巨能钙事件引人深思之处还在于,企业的产品可以由政府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测,政府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又由谁来负责监督呢?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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