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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广西维权

2006/1/5 10:25:47 来源:中国法院网

    因发现广西桂林市龙胜县一个体自选商场出售假冒泸州老窖特曲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将售假零售商和批发商告上法庭。2005年12月31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批发商谢某赔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支付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零售商段某因属不知情售假,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1月,段某按市场批发价从谢某在桂林市经营的食品综合批发部购进了一批高档名酒,其中有52度泸州老窖酒20件(每件6瓶),每件396元。2005年年初,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段某在其经营的自选商场销售假冒的泸州老窖特曲酒,遂向龙胜各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同年2月3日,龙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段某经营的自选商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场仓库内存放的泸州老窖特曲酒等几种名酒的标识为假冒标识,当即以涉嫌假冒名酒为由查封了该批酒,并对段某进行了调查。此后,龙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段某提供的该批名酒供货商的情况,对谢某进行了调查,并于2005年4月18日对段某经营的自选商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没收假泸州老窖特曲16件、假五粮液6件、假茅台4件并处以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段某未对该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4月21日,谢某通过银行向龙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交纳了罚款2.5万元。

    2005年9月12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段某、谢某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泸州老窖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原告因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二被告销售假冒泸州老窖酒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被告段某按照市场批发价格,从谢某经营的具备“瓶装国产酒” 经营资格的批发部购进泸州老窖酒,属于按正规进货方式,合法取得该酒。依《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段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只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赔偿责任应由批发商谢某承担。由于本案被告的侵权所得利益和原告所受损失均无法确定,法院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侵权人和侵权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万元,并判决谢某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费用5000元。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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