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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食品卫生许可证添新规

2006/5/3 8:38:09 来源:成都日报

  曾被吊销了卫生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重领许可证!记者昨日获悉,省卫生厅制定并公布了《四川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将于下月起施行。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都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也不予受理。据悉,此规定是为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树立起诚信意识。

  对于食品委托加工的,《规定》对受委托方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卫生要求,要求必须在产品上标注委托双方的卫生许可证编号。这一要求也给出了一年的期限:委托加工的食品,今年6月1日以前生产的,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今年6月1日以后生产的,则根据各地许可证换发情况逐步按照《办法》规定标识;明年6月1日后仍未按规定标识的,则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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