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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应承担的义务

2006/10/20 14:13:15 来源:农民日报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流通的重要途径,依托其商品集散、价格形成、信息传输三大基本功能,在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和农产品大市场、大流通格局的形成,在引导农民面向市场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实现增产增收和保障城乡居民的“菜篮子”供应、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我国大中城市的农产品主要通过批发市场流通,农产品批发市场是联系农产品生产、运输、消费等链条的关键环节,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提供农产品交易场所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承担进入市场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并有义务保证市场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了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的5种农产品,即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同时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法律还明确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法律规定,销售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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