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资讯首页 > 综合报道 > 正文

我国将禁止矿泉水进出口

2006/11/20 11:39:43 来源:中国食品报

    日前,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发布了《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矿泉水、蒸馏水、纯净水作为加工层次低的产品,将被禁止进出口。

    此次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以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为主,共涉及804个十位编码税号商品。目录细分为禁止进口、禁止出口、禁止进出口三类。其中,禁止进口的77个,主要是国际公约禁止进口的、加工环节污染较为严重的商品,如甘蔗糖蜜、虎骨、纤维废料等;禁止出口的503个,主要是用于深加工的初级原材料,如木制一次性筷子、竹制一次性筷子、木制厨房餐具及用具等商品,加工贸易企业进口这些原料商品仍可享受保税待遇;禁止进出口224个,主要是加工层次低的、高耗能、高污染的商品,如未加糖及未加味的矿泉水、味精、饮用蒸馏水、饮用纯净水、农药类产品等。

    考虑到部分企业已签订了加工贸易合同,为减轻政策调整的影响,公告设定了过渡期,规定自2006年11月22日起,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目录内加工贸易业务申请,但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7年11月22日前执行完毕;但在期限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将不予延期。

    为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及与完善加工贸易政策相衔接的要求,国家自1999年开始对加工贸易实行商品分类管理,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于芳)


责任编辑:Techoo-3
 推荐阅读

电脑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2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