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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改革是建立现代粮食企业制度的基础

2006/11/28 10:59:36 来源:网友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许多粮改观念已深入人心,比如产权制度改革是建立现代粮食企业制度的基础,这种基础性的地位又决定了产权制度改革是本次粮改的核心。这个概念谁都知道,但是为什么产权制度是基础、是核心,应该说一些人的理解不太到位。判断来自这些现象:有的县至今对j“权改制仍在观望,认为这只是—亡面的要求而已;有些政企难舍难分,粮食局在人、财、物上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完全,“当官也当老总”的现象并非个别;有的产权改制不彻底、不规范,如持股均衡、产权分散、具备民营化条件的企业国有股和集体股不退出或比例过高、改制时把遗留问题滞后等。基于此,下面对为什么产权改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进行一些探讨。 
    一、从理论上明确这种基础关系 
    1、产权:对此概念的解释有许多种。有的认为是指财产所有者实际拥有的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有的认为是指自己或他人收益或受损的权利;还有的认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途的选择权利。我国经济学界最推崇的解释是,产权是财产所有权的简称,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具体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2、企业产权制度:企业的产权是指国家、法人或者自然人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不同投资主体对企业进行投入就会形成不同的经营管理权和收益处置权,这种由于对企业的投入而引起相应的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收益处置权的制度,就是现代企业产权制度。 
    3、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准i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制企业为主要形态;以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企业制度。 
    4、产权明晰:是指明确、清晰地界定产权的归属和确定产权的数额。从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可以看出,其四个必要条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产权明晰”,也就是说产权明晰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第一步。产权怎么明晰,对目前的国有粮食企业来讲,唯——的办法就是产权制度改革,换而言之:只有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才为粮食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了基础,这样我们就从理论上论证了产权制度改革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也就是说,现代企业的行为与企业产权结构之间有着紧密的对应关系,企业在市场上所进行的商品交换实质上是产权的交易。 
    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还因为其在企业建设中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一,能够确立企业法人地位的独特性,保证资产运营的稳定性;第二,能够使资产运营价值化、货币化;第三,能够实现所有权权能分离,便于对所有权实现过程中的职能分解、界定,促成责任明晰化,形成责任关系;第四,使产权具有明显的开放性和流动性。产权制度的这些作用保证了它能够成为现代企业制度无可替代的基础。 
    二、在实践中理清这种基础关系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所以要大力倡导现代企业制度这个理念,是因为当时出现了一大批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对这些企业如果不给以财政补贴或者银行贷款,它们就无法生存下去。这些企业成为各地政府,的包袱,并且包袱越背越大。国家对长此以往为国有企业“买单”产生了很深的忧虑。1995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到2000年年底,原定的国有工业企业改革与脱困三年目标基本如期完成。目前,国有工业企业改革仍在进行之中。 
    国有粮食企业就此也历经了大大小小的改革。1988年国家在国有粮食企业实行购•、销、调、存、财务“五包干”政策,在—定范围内尝试和探索扩大企业的管理自主权。五年后这项政策伴随着第一次粮食财务挂帐清理而结束。随后政府放开了粮食销售市场,但由于要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没有放开收购市场,政府在很大程度上还在干预甚至是指挥着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在这期间,改革的探索一直在继续,政府对国有粮食企业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等政策措施。但到1998年,粮食企业的巨额亏损继续发生,国家不得不进行了第二次粮食财务挂帐清理。1998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对粮食企业实行了以“敞开收购、顺价销售、资金封闭运行、加快企业自身改革”为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同时也下放•了粮食生产和管理的权限,实行了“米袋子”省长负责制,政府对国有粮食企业的补贴大量增加,各级粮食部门及购销企业也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扭亏增盈。2004年1月1日,国家终于明确了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与此同时,第三次粮食财务挂帐清理、也是全国范围的最后一次挂帐清理又不可避免地摆放在各级政府面前6我省2005年底进行了第三次财务挂帐清理,从清理结果看,三次挂帐一次比一次大。而且挂帐剥离后,2006年亏损仍在发生,且逐月增加。经历了这么多年的改革,粮食企业的经济效益一直没有明显好转(按新经济学的厂商理论,企业的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国家不停出台政策和国有粮食企业不停挂帐交织前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有两个。第一,国家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宏观调控采取了极为谨慎的态度。在中国,粮食是农业的基础,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粮食问题从来都不仅仅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所以,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粮食是最后一个实行市场化的农产品。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国家虽深知粮食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几乎所有弊端都有着剪不断的关系,但对产权不明蜥等深层次问题一直没有提出解决方案。第二,国有粮食企业存在的问题多、而且复杂,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这些问题既有一般国企改革的普遍性问题,也有国有粮食企业特殊性问题;既有执行国家政策积淀下来的问题,也有企业自身经营形成的问题;既有实际问题,也有认识问题,从改革的历程不难看出这一点。希翼运用哪一种模式一劳永逸地加以‘解决,既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现实的。科学理论的发展必然经过曲折才有定论,改革必须在探索中逐步找到解决办法。 
    回顾国有粮食企业20多年的改革历程,国家付出了巨大的经济代价,粮食的特殊地位,导致了国有粮食企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与国有工业企业相比,改革相对滞后。但滞后不代表改革不前行。在直补机制、粮食储备体系建立、“三老”问题尤其是“老帐”、“老粮”已解决的成熟时机下,国家在本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适时提出了“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这也是本次粮改与以往改革最大的不同之处。在这次粮改中,国家决定从根本上促成粮食企业向市场转轨,在市场中成长、发展。达到这个目的的前提条件是在粮食企业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以前国家对粮食企业没有这种改革目标时,对产权改制也相应不做要求。这次粮改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相应提出了产权改制。 
    三、在改革中完善这种基础关系 
    国有粮食企业以往的经营中,存在以下现象:企业可以不承担自己的亏损,甚至是经营亏损,而是由国家以企业代理了政府行为的名义去承担亏损;卖国有资产的人卖的不是他自己的资产;企业在经营与人事上受到政府部门的干预,缺乏自主权等。诸如此类产权不明晰、财产收益权、处分权等操作不规范的现象,还可以列举很多。 
    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是“国家是所有者,资产全部属于国家”,同样的提法还有“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归全民所有”,这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国有企业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产权制度,那么为什么还会出现上述现象呢?笔者认为源于一个主要原因,那就是在本次粮改中常提到的一个概念——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也称国有出资人不到位。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不是讲没有法律上的所有者,法律上国家就是所有者。所谓的“缺位”是指所有者没有行为能力,即国家是抽象的,真正行使权力的人是政府官员,而在这20多年来,官员利益和企业绩效并不是紧密挂钩的。同样,“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归全民所有”,这样的产权界定清晰吗?从语文角度来看,相当清晰,无懈可击,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全民”是谁?十分模糊。国有企业的职能是“为全民谋福利”,但是大批严重亏损到资不抵债程度的企业,所谓的国有资产已消耗殆尽,怎么有可能真正为全民谋福利呢?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导致了国有企业内部人而非制度控制,国有资产流失(如国有资产不流动、管理不善导致的国资缩水,或低价转让、暗箱操作等行为导致的国资流失),以及效益低下等突出问题。本次粮食企业要进行的产权改制,其基本理论依据就是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 
    怎样才能“不缺位”?明晰产权,进行产权改革。回顾我国20多年的国企改革,不少学者(如张维迎)指出这实际上是一个被“逼出来的”国退民进和民营化的过程,国企严重亏损,国家不堪重负,更为激进的学者主张“把亏损国企送掉,是最自然不过的明晰产权的过程”,“停止输血,应该有一个一声令下的时间表”。这些观点用在粮食企业正确与否,暂且不论。从我省粮改“各县市原则上最多组建一个承担政策性粮油购销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资本从其他各类企业退出”的要求来看,如果不是由于粮食在中国的特殊地位,笔者认为国家会采取加快市场转轨的政策,把国退民进作为改革主基调,这样的先例在另U的商业流通行业并不少见。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在粮食市场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国家必须重点掌握一部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骨气:粮食购销企业,以保粮食安全和宏观调控之需,即便如此,国家也强调“改制后的国有独资、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彻底明晰产权”,做到“此国企”非“彼国企”。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无论国有股是否控股,由于有新的投资主体入股,必须建立新的企业组织结构和经营机制,产权不明晰的可能性不大。国有资本退出的其他产权改制形式,由于不存在国有企业这种先天不足的所有者缺位、信托责任缺失,所以只要规范操作,产权先天就是明晰的。 
    针对我省粮食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现象,以下几点应引起重视。 
    1、从思想观念上真正认识产权改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克服等待观望心理,扎实推进产权改制。产权改制不是“做学问的人拍脑袋想出来的”,而是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后确定的基本方针,粮食再特殊也是商品,粮食企业政策性再强也也得回归到真正的市场,做真正的企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现代产权制度等论断已经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产权改革不会停止,改革必须而且仍将稳步前行。 
    2、国有企业要产权明晰,前提条件就是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政企分开有两层含义,一是政资职能分开,“政”指政府的行政职能,“资”指资产管理职能。行政职能属于政府行政权利,所有权职能是一种财产权力,两者的性质不同,遵守的法律也不同:。政府行政职能由《行政法》来调整,所有权职能通过《民法》来调整。在资产关系。上,企业和政府行使所有权职能的机构是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适用《民法》调整,从《行政法》上看则是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如果政企不能分开,政府与企业很难处在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二是政企职责分开。政府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经济组织不承担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改制后的国有粮食企业如果政企不分,企业所有者实质上仍是缺位,产权难以明晰。 
    3、在具体的产权改制中,要紧紧把握住产权改制是建立现代企业的基础这一思路。走形式的、怕麻烦的、不科学的产权改制其实就是回避矛盾,“今天走捷径、明天绕弯路”。改革走在我省前面的先进省份不乏这样的例子,如山东省在2002年,就针对前几年改制不彻底、不规范、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对全省许多改制后的企业进行了第二次改制,有的将国有股和集体股全部退出,有的将分散的股权向少数股东集中,有的把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造成少数人持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次改制后,企业经济效益有较明显好转。在这里,笔者想强调的是产权改制是为了明晰产权,持股均衡无可厚非,但要注意不要弄成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形式。股权设立分散不利于后期设立决策机构(董事会)和执行机构(公司总经理)。 
    改革至今,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采取了多种形式,在大力推进的同时,也要避免夸大它的作用。产权改制成功只是完成了基础性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指望产权改制就能扭亏增盈是没有实质性保障的,它还必须和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建立起真正的企业制度。 
(作者:郭伍宏 单位:甘肃省粮食局财务资产管理处)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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