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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007/1/24 11:36:48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白酒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白酒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吉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新疆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00家企业生产的100种产品,产品抽样合格率为79%。

    抽查结果表明,连续的国家监督抽查促进了企业质量意识的提高,加强了质量管理,使白酒产品实物质量整体水平有所提高。大中型企业的产品质量继续保持稳定,而部分小型企业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较多。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1、个别产品杂醇油含量超标。抽查中有个别产品的杂醇油含量超标。杂醇油是指甲醇、乙醇以外的高级醇类,包括正丙醇、异丙醇、正丁醇等。杂醇油对人体有麻醉作用,长期饮用杂醇油较多的白酒,能引起头痛等症状。

    2、个别产品酒精度达不到明示要求。酒精度又叫酒度,是白酒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是指100毫升白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企业在标签上应向消费者加以明示。标准规定酒精度允许公差为±1.0度,抽查中有个别产品的酒精度达不到标签明示的要求,其中有1种产品标签明示为30度,检验结果为14.6度。

    3、己酸乙酯、乙酸乙酯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己酸乙酯、乙酸乙酯分别是浓香型、清香型白酒的主要呈香物质,其含量高低影响白酒的香型和风格,同时该指标也是判定浓香型、清香型白酒等级的关键指标。抽查中有个别产品的己酸乙酯、乙酸乙酯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4、个别产品总酯达不到标准要求。总酯是白酒中所有酯类芳香物的总和,其含量的多少与酒的品质及香型有关,若总酯含量太低则酒味淡泊。抽查中有个别产品总酯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中1种白酒的总酯为0.55g/L,低于1.00g/L的标准要求。

    5、固形物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固形物是指白酒在100-105℃时将乙醇、水分等挥发性物质蒸干后的残留物。固形物含量的多少是蒸馏酒的特征性检测指标,在国家标准中做了上限要求。抽查中有个别产品的固形物含量超出标准要求。其中1种白酒经检测固形物指标为2.98g/L,超过标准规定值≤0.60g/L近5倍。

    6、标签标注不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明确了饮料酒必须标注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名称和地址、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产品标准号与质量等级等。抽查中有部分产品标签标注不规范,主要是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厂址,产品名称不规范等。

    针对抽查中反映出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同时,公布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该类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进白酒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为消费者创造出安全满意的消费环境。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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