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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连锁经营可减免所得税

2007/2/6 11:07:08 来源:新京报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入经营试点范围的农产品连锁企业,给予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税收优惠。同时凡购买免税农产品,以及向小规模的农产品企业购进农产品的试点商户,可以享受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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