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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办法 商场售出不合格食品要召回

2007/2/15 9:10:29 来源:成都晚报

    记者昨日获悉,市工商局日前出台并开始执行《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不合格食品退市工作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凡监测抽查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工商局将制发不合格食品退市指令(通知)。对已出售的不合格食品,经营者应在新闻媒体或经营场所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召回告示,告示的时间不少于3天。

    根据该办法,各级工商部门要对辖区内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的全过程(包括销毁)进行监督,并做好检查记录。工商机关监测发现的应强制退市的不合格食品,应及时通报给厂家所在地的工商机关。该办法同时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应与相关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辖区内主要食品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商场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联动机制,及时发布、反馈不合格食品信息;多渠道广泛采集食品质量数据,为及时锁定不合格食品以及快速实施退市提供保障。

    根据该办法,商家应自觉抵制不合格食品,经营者发现有可能或已确认为不合格的食品,应当主动采取中止进货、停止销售、召回、退货、就地封存等适当措施,并将退市食品、退市情况报管辖地工商所处理和备案。在接到工商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商家应当立即将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集中处置,并做好退市记录和处置记录;同时,在2小时内将退市情况报告辖区工商所。对已出售的不合格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报告辖区工商所,并在新闻媒体或者在经营场所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醒目告示,告知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批号、上市时间等内容。告示的时间不少于3天,召回和销毁的费用由商家承担。

    与退市的不合格食品属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种、不同批次的食品,经营者提交该批次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继续销售;未能提交的,应当抽样送检或要求生产者或供货商提交新的质量检测报告后,方可恢复销售。经营者主动报告并配合工商部门将不合格食品及时退市的,可从轻量罚;尚未造成社会危害,能够及时退赔、挽回消费者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而如果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所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不主动停止销售,隐瞒不报继续销售的,或者在被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隐匿销毁凭证台账资料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经营者档案。

    刹车油抽查 半数不合格

    昨日,市工商局公布了对成都市场上的机油、刹车油和烟花爆竹的抽查结果,刹车油合格率仅为50%;机油合格率为65%;润滑油脂合格率仅为30%;烟花爆竹商品合格率70%。针对不合格的刹车油、机油、润滑油脂,工商部门已及时向经营者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并组织了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清理了市场上的不合格产品,对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记者熊德壮)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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