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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次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2007/3/29 9:12:23 来源:食品安全

    3月27日,在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扩大)会议上,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宋爱荣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各地、州、市签订了2007年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

    据了解,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精神,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签订责任书。责任书的签订将首次对各地、州、市政府食品安全进行全面考核。

    记者在《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表》中看到,有八个大项和若干小项考核内容,分别为组织领导、制度保障、年度量化目标完成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考核内容和评价要点。从考核表中记者发现“年度量化目标完成情况”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详细对“获证企业地产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地产食盐、味精等抽样检测合格率达到95%,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市县的大型市场等进货索证索票率达到95%”等进行了规定。从考核内容里清晰地看到,这一切为老百姓吃得放心、吃得安全、吃得健康考虑得更为周全,更加贴近百姓日常关心的问题。

    责任书要求,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以及应急预案;根据本地财政状况,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等。

    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各地州市政府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分别有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资料、暗访检查、考核打分。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在考核年度内被考核地区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年度考核即为不合格。

    宋爱荣在签订责任书后强调,要认真落实各级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各地方政府要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地要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健全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自治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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