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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十月施行

2007/6/9 9:01:07 来源:吉林日报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8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由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杨绍明主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淑莹出席会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隋殿军就《条例》发布实施的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新颁布的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条例》将有效地规范我省药品研制和生产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假药、劣药。《条例》规定,在药品生产过程中,企业所使用的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处方和处方量投料。在药品经营行为方面规定严格禁止超范围经营药品,禁止在未经批准的经营场所销售药品;在药品使用方面,对医疗机构设置药房或者药柜储存条件作出规定,禁止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私自销售药品或者制剂;针对个别机构限制处方外流现象,条例规定患者有权持处方在就诊的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购药。《条例》还对违法广告所宣传的、误导百姓使用的药品采取严厉的措施,有效遏制药品虚假宣传行为。(记者:何琳娣 责任编辑: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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