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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须有 检验检疫标志

2007/7/4 9:13:50 来源:湖州晚报
    昨天,记者从湖州检验检疫局获悉,自9月1日起,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必须在销售包装上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根据要求,所有经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在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同时在销售包装上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如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将一律不准出口。
  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包括水产品、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粮食制品、籽仁、干(坚)果和炒货类、乳及乳制品、罐头、糖与糖果巧克力类、糕点饼干类、蜜饯等。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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