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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鲜味精添加剂不得超过3%

2007/11/26 9:56:17 来源:网友

  味精国家标准下月即将实施。新国标要求,味精产品必须无肉眼可见杂质,且没有异味。增鲜味精,谷氨酸钠含量不小于97%,添加剂含量不得超过3%。

  记者昨日从国家质检总局了解到,国家标准GB/T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标准将新增对味精产品的分类,并将增加对加盐味精和增
鲜味精的理化要求。据悉,标准按添加成分,将味精产品分成三大类:即普通味精、加盐味精和增鲜味精。加盐味精是在谷氨酸钠中,定量添加了精制盐的均匀混合物;增鲜味精则是在谷氨酸钠中,定量添加了增鲜剂,其鲜味度应超过混合前的谷氨酸钠。

  标准要求,无论是哪一种味精产品,其感官要求都应满足:无色或白色结晶状颗粒或粉末,易溶于水,无肉眼可见杂质,且无异味的要求。

  标准首次对加盐味精和增鲜味精的理化要求进行明确要求。按规定,加盐味精产品的谷氨酸钠含量应不小于80%,食用盐添加量应小于20%,铁含量小于等于每千克10毫克。对于增鲜味精,则要求谷氨酸钠含量不小于97%,添加剂含量不得超过3%。增鲜剂呈味核苷酸二钠不小于1.5%,铁含量小于等于每千克5毫克等。标准规定,无论是加盐味精还是增鲜味精,都需用99%的味精来加盐和进行增鲜。 据《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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