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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之差,赔了24万

2007/11/29 15:06:02 来源:网友

    同是调味品,外包装类似,“厨帅乐特标”是否侵犯“厨师乐”商标权。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一笔之差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构成侵权,赔偿原告武汉亚太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亚太公司)24万元。

    2005年2月,亚太公司获得“厨师乐”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调味品类,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今年2月,武汉厨师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厨帅乐特标”商标,该申请于今年7月被国家商标局受理。

    亚太公司诉称,“厨师乐”是其主要的畅销品牌,该系列鸡精、味精在全国均有销售。今年4月,他们在市场上发现了外观类似的“厨帅乐”鸡精,该产品是由“武汉厨师乐商贸公司”委托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并通过此前一直销售“厨师乐”的东莞某销售公司对外销售。

    亚太公司遂向武汉中院起诉,要求武汉厨师乐商贸公司、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及东莞某销售公司经理彭某等3被告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据调查,厨师乐商贸公司是由亚太公司一区域经理组建,此人今年2月辞职,3月注册成立了该公司,随后委托广东厂家生产销售。

    市中院审理认为,“厨帅乐特标”标识虽然是五个字,但其中的“厨帅乐”三个文字与原告的“厨师乐”商标,有2字相同;“帅”与“师”,则在字形上相近似,导致消费者极易将被告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误认为是亚太公司产品。因此,被告使用的“厨帅乐特标”标识的主体部分即“厨帅乐”与原告“厨师乐”的相似,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的主观故意、侵权持续的时间,特别是法院责令3被告先行停止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裁定书下达后,3被告仍然继续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等情节,故判决3名被告支付24万元赔偿金和合理费用。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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