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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品安全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2007/12/4 9:08:55 来源:网友
    11月29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了《北京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禁止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在农贸市场外面卖畜禽的行为,最高可以罚款10万元。
    另外,《条例》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知道其生产的食品存在现实或者潜在的危害时,应当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食品,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条例》还明确指出,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规定等6类内容可制定地方标准。
    针对食品安全部门抽检的费用问题,《条例》中明确卫生、质检等部门为食品抽样检测费用埋单。
    据了解,此次修改强化了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自己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对监管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条例》新增了记大过、降职、处分、撤职、开除等处罚方式,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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