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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态奶标识标注有新规定

2008/1/14 13:18:13 来源:德州日报
    近日,记者从德州市液态奶生产企业监管工作会上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引导市场消费,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质检总局对液态奶标识标注有了新规定。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新规定对液态奶原料、产品配料的标注都做了明确的要求。对此,多家企业回应记者,按照新规定标识标注的产品还没来得及投放终端,但随后就会有新标识乳品面市的,原有标签最长延期至今年10月。根据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巴氏杀菌乳和超高温灭菌乳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1/5的汉字分别标注“鲜牛奶/乳”和“纯牛奶/乳”。鉴于部分加工企业原标签存有库存,经申报质监部门核准后,可适当延长原标签的使用期限,原标签使用截止日期为2008年10月31日。
    据了解,市质监局将采取驻厂监管、日常巡查、回访等方式,继续开展对液态奶企业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生产企业执行液态奶标识制度的指导和监督。(记者 钟伟  通讯员  韩波)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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