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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8月实施

2008/7/26 10:53:42 来源:新疆日报
     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商务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公布了《生猪定点屠宰厂牗场牘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7月23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商务局了解到,从8月1日起,首府将与全国同步实施该办法,定点屠宰企业一旦违规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
  据悉,从8月1日起,首府生猪定点屠宰厂牗场牘如发现以下情形,必须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时已死的生猪等。在进行无害化处理后,还要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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