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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产品入市须出示“身份证”

2008/9/25 15:30:00 来源:兰州日报

  近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本着源头管理、全程控制、市场准入、责任追溯相结合的原则,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贮运、经销等活动依法做了规范,设置了一系列管理制度,以规范农产品生产各个环节的行为。
  《条例(草案)》鼓励使用生物农药、生态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资料;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应当包装销售,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对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种类(名录)、实行市场准入的区域和市场类型做了规定,明确了入市条件。除农民自种自养自销的少量农产品以外,农产品应凭产地证明和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入市场销售。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在证书有效期内方可免检入市销售。依法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须经法定机构检疫合格,有检疫合格标志和证明方可入市销售。同时,农产品经营应当建立农产品进、销货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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