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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出事老板官员可追刑责

2008/10/11 9:00:28 来源:重庆商报

     乳品出事老板官员可追刑责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9日起实施 婴幼儿奶粉设立召回特别制度 


      近日,沈阳,一位奶站监督员正在检查盛乳器的卫生情况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出我国乳制品行业存在一些比问题。为给乳品质量安全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国务院9日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了从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到乳制品生产、乳制品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规定,监管部门对乳品要定期监督抽查,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条例要求,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此外,条例还规定,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省级以上财政应当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据新华社

  条例解读

  严重乳品安全事故 政府也会被追责

  条例对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条例规定,畜牧兽医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工商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卫生部门负责对乳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监管部门对乳品要定期监督抽查,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政府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监管部门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相关人员进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鲜乳收购 实行市场准入

  针对当前生鲜乳收购环节存在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生鲜乳收购市场准入制度。

  条例规定,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许可,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不得收购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生鲜乳。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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