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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毒奶粉受害人维权法律提示

2008/10/17 13:22:24 来源:网友

  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是这次受害者维权的法律武器呢?


  1995年10月公布实施的我国《食品卫生法》(因食品安全法现只处于草案阶段,故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目前只适用《食品卫生法》)第48条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次“三鹿奶粉事件”造成大量婴幼儿患泌尿系统结石,属食源性疾患,毫无疑问,生产者依法应当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此次案件的民事赔偿问题,广大受害者可依据《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诉求法律救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35条,《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依法,此次“三鹿奶粉事件”的受害者可根据具体情况,考虑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承担能力、过错程度及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的多少来具体选择索赔对象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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