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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经营有新规定 相关手续年底前须办妥

2008/12/4 15:44:29 来源:宁波网

    从事乳品相关经营,今后需遵守新的规定。昨天从市工商局了解到,我市各相关乳品经营单位应根据国家新近发布的有关规定,尽快补办相关手续。

    国家有关部门新近发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意见》,按其规定,今后部分乳品领域的经营者从事乳品经营将有新的限制条件。其中奶畜养殖场,须向工商部门提交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相关备案文件。生鲜乳收购站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等。其他形式的生鲜乳收购站,则将不再另外办理工商登记。

    市工商局指出,工商部门希望相关企业于今年12月31日前来工商部门办妥相关手续。对逾期未办的企业,工商部门则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另外,今后凡欲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的经营者,应先取得由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由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对《条例》实施前已经登记、并符合相关开办条件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要求其在2009年2月底以前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逾期不能提交的,工商部门将依法责令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或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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