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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有食品仍穿“免检”外衣属正常

2009/1/4 8:38:10 来源:中山网
      本报近期两次报道了有关食品外包装“国家免检”标志的新闻。质监部门强调,仍有部分食品包装带有“免检”标志属正常现象,凡是生产日期在2009年元旦之前的食品,如果其外包装上仍出现相关标志,只要产品在保质期内,仍可以在市场上合法销售。凡是生产日期是2008年12月31日之后的食品,才不能再出现“免检”标志。
     1月3日,本报头版一篇《元旦起新产食品禁穿“免检”外衣》报道再次引起消费者和商家的强烈反响。有商家和食品企业人士向本报反映:目前有部分消费者对国家相关规定仍存在误解,不敢购买带有“免检”标志的食品。希望本报能为消费者解释清楚国家关于食品免检标志使用过渡期的相关规定。
    记者从质检部门获悉,针对广东、江苏、浙江、上海等地在执法中对国家关于食品免检标志使用过渡期有关精神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曾于2008年12月24日发函作了详细解释:国质检监函(2008)648号文件规定的“考虑到避免企业现存包装浪费,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为印有免检标志的产品包装使用过渡期,在此期间生产的产品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不作为违反免检标志规定查处。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得再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及其他任何宣传资料。”这部分内容是针对生产时间的规定,而不是对出厂、销售时间的规定。各地质检部门应以产品的生产日期作为执法依据,而不应以销售时间作为判断依据。也就是说,生产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31日)的带有免检标志包装的食品允许出厂销售,并不是指2009年1月1日起不得出厂销售上述食品,而是指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不能再用于2009年1月1日起新生产的食品。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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