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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专卖店出售假冒食品

2009/2/24 13:45:28 来源:第一食品网
   开具假发票、出售假冒副食品,一车站内的副食品专卖店被消费者告上法院。日前,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结此案。

    消费者吴先生对法官说,去年5月22日,他在南京一家车站候车大厅二楼的“南京恒鹏副食品有限公司·江苏名特产专卖店”,花20元购买两包注明南京帮友卤菜店生产的“松富熟咸鸭蛋”,并当场在柜台开具了发票。但到家准备折开食用时却发现,这两包咸鸭蛋的外包装上均没有加印质量安全标志;拆封后,蛋壳破裂、有异味;食用后,出现腹泻。

    去年7月8日,吴先生向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玄武分局举报。8月12日,该局出具的《产品质量处理通知书》证明,“南京恒鹏副食品有限公司·江苏名特产专卖店”出售给吴先生的两包“松富熟咸鸭蛋”,是假冒南京帮友卤菜店生产的,该店也从没生产、销售过“松富熟咸鸭蛋”。

    投诉举报过程中,吴先生还发现,“南京恒鹏副食品有限公司”在南京市工商部门没有注册,在税务部门也没有登记,且这家公司设在车站的专卖店开给吴先生的发票也是假的。

    “这家专卖店的柜台,是承包车站经济开发总公司的。但投诉时,该公司拒绝解决问题。”吴先生说。

    吴先生将“南京恒鹏副食品有限公司”、车站经济开发总公司告上玄武区法院,索赔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近万元。后因“南京恒鹏副食品有限公司”无法查证,吴先生又向法院申请,追加专卖店柜台承租人祁某为被告。

    庭审时,车站经济开发总公司辩称,吴先生向法庭提供的购物发票是假的,假发票不是车站的,也就不能证明产品就是在车站内购买的。吴先生提供的产品外包装,也不能证明柜台承租人祁某卖的是假货。另外,该案是买卖合同,不存在精神抚慰金问题。

    被告祁某辩称,她的柜台是承租车站经济开发总公司的,售货员是她雇的,假发票是售货员开的,但假发票、假货从哪来的,她也不清楚。现在,售货员已被开除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祁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吴某,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车站经济开发总公司不仅为祁某提供了柜台和经营场所,还让祁某以其名义进行销售,对吴某的损失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为原告不同意调解,法院判决祁某退还吴某购物款20元、增加赔偿20元,同时赔偿吴某资料查询费、交通费、邮寄费167元。而车站经济开发总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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