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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拟设食品安全委员会 控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2009/2/27 10:04:38 来源:中国经济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25日召开,会期三天。此次常委会将听取并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其中,进入四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提到,国务院将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而保险法草案则进一步强调保险公司要防范风险,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将受到限制。

    食品安全法草案四审稿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作了修改。国务院经过认真研究后提出,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建议在草案四审稿中第四条增加一款规定,即“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了规定,要求保险人提供投保单时应当附上合同的格式条款。二审稿第53条也被修改为“保险人解除合同,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自身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三审稿进一步加强了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这主要体现在控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上。三审稿在二审稿的第142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条款规定,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为防止和纠正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三审稿增加了152条,即“如果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话,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权。”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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