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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月活动启动

2009/3/1 11:17:58 来源:三峡商报

      今日起,我市将全面启动《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宣传月活动。接下来的1个月时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竞赛、知识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以及在大型超市、农贸市场举办现场咨询等活动将陆续展开。

  本次宣传月活动旨在增进全社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解决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断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今日,本报与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水产局联合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竞赛活动。读者答题后于本月31日前将答题卡邮寄至宜昌市农业局市场与经济信息科。4月初,4家单位将举办抽奖活动,现场抽取幸运读者50名,每人奖励现金80元。

     今起农产品质量将扭紧“安全阀”

  商报讯(记者杨玲莉)为让人们的菜蓝子更安全,吃得安心、吃得放心,从3月1日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将开始施行。按照相关规定,今后农产品上市要带上“身份证”,即要随附相关证件,证明它产自哪里,是否接受过检验(检疫),此外还要进行包装。

  为了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使该法在我省更好地贯彻实施,2008年11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下同),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对农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农业主管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

  据《实施办法》规定,凡在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没有证明的,必须抽检合格才能销售。市民在购买农产品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各种标识。农产品经营者应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时查验农产品“身份证”,并在显著位置悬挂农产品标示牌,以便于消费者放心购买;农业部门将定期到各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测,发现农产品没有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等证件,抽检如果不合格,将责令立即下架;超市、农贸市场不公示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结果,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

  此外,为了保证果蔬、畜禽、水产等农产品在生产、包装、运输、贮存、销售等环节不会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农业部门将密布监测点进行跟踪监控。如发现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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