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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风险大一些 民众安全系数高一点

2009/3/2 10:03:02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加强了对食品广告的管理。今后,社会名人代言食品广告必须更加慎重。因为根据新的规定,如果代言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2009-2-28 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


  顾名思义,名人就是出了名的人。书面一点说,名人就是在某一学科、领域、行业有过重大贡献,颇具影响的并得到社会承认的知名人物。牛津英语词典对名人(celebrity)的解释为“有声望的人,著名的人,一个公众人物”。可见,中西对名人的解释没有多少差别。在“粉丝”如云的年代,商家借助名人巨大的魅力和影响力做广告,显然可以较快地产生市场效应,提升产品档次,增加品牌的知名度,从而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

  市场经济条件下,花天价请名人出来造势,以便在最短的时间里占领尽可能多的市场份额,本来无可厚非。但是,事实是,此前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名人在广告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缺少明确的规定,名人代言广告只享受商业推广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不承担因为自己代言误导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使名人代言广告成了法制规则之外的一种特殊现象。名人代言广告事实上成了一个低投入、高回报的“暴利行业”。即使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最多不过受到道德的谴责,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也正是法律风险缺失,各界名流在代言广告时才敢那么大胆地“信口开河”。

  给名人代言广告戴上“紧箍咒”,让名人“信口开河”面临巨大的道义和法律风险,正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欧美国家,名人一样可以收取高额费用代言广告,但是,名人有义务审查或亲自验证所代言广告产品的真实效用,如果所代言产品出现问题或有虚假宣传,不仅要承担道义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美国法律规定,代言广告的名人,本人必须是该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体验者,否则,一旦查出不实,将处以重罚。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极端讨厌的人物;好莱坞明星雪儿就是因为被证实没有使用代言的美容产品,不但声誉和事业受到影响,而且吃了官司被处以50万美元的罚款。在法国,如果名人代言了虚假广告,身败名裂不说,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著名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是因为做了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的,其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国外的实践业已证明,名人代言广告的风险大一些,民众的安全系数就高一点。在我国,由于法律的缺位,高回报低风险之下,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现象屡禁不止。葛优代言“亿霖”、文清代言“眼保姆”、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傅艺伟代言“胡师傅”、邓婕代言“三鹿”,如此等等,一起起的名人虚假代言,令消费者防不胜防,贻害无穷。自古以来,利责共生,收取天价代言费,随意夸大某一商品功能,甚至损害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和造成财产损失,仅仅让代言者受到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显然是不够的。可以设想的是,名人代言的产品,一旦出现了消费者受害的情况,让代言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做广告之前名人不慎之又慎恐怕就不行了,尊口自然也不是那么轻易开得了。《食品安全法》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加大名人代言广告的风险,值得人们叫好!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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