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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小刚炮轰“食品安全法”称代言没有错

2009/3/6 15:12:49 来源: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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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明星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片面的、不公正的! ”

  冯小刚向刚刚通过的 《食品安全法》开炮了。

  他一连用了4个反问句:“如果明星要承担连带责任,那电视台是否负责?新闻媒体是否负责?国家质检等部门是否能负连带责任?为什么单单明星来负连带责任? ”

  看到冯导义正词严的四个反问句,我忽然想到小孩子出去玩和小伙伴打架了,浑身泥巴的回来被大人责罚时的情景:他们一把鼻涕一把泪哭咧咧的大声嚎着:“为什么就打我的屁股?××、××、××都参与打架了! ”

  食品不安全,该不该打明星的屁股?

  该打。明星是应该而且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的。你拿钱没?拿了就是商业行为,当然要负责了。你只可讨论责任的大小,而不是有没有责任的问题。企业找明星做代言,就是为了通过喜欢他们的群众来买企业的产品,因为喜欢你,所以相信你,你说这种食品好,那就去买来试试吧!自己拿了钱就闭着眼睛说瞎话,出了问题就跟明星无关?《食品安全法》没出台之前,老百姓在心里也是要打你五十大板的!

  打屁股可以,能不能把明星一棍子打死?

  不能。明星为产品代言,获得的报酬是劳动所得。明星不是企业法人,不能为食品生产相关的企业扛责任。另外,媒体也为这些有问题的产品提供了宣传阵地;明星不是专家,他们并不知道此产品的成分,所依靠的不过是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如果连检测报告都不准确,当食品出现问题时,仅仅让明星来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够的。最重要的是质监部门的质量认证:很难想象一个消费者会去买没有国家质监部门合格认证的产品。

  整个食品生产、消费的链条中,出现了危害百姓健康生命的问题,相关负责人的屁股都要打,但是因为责任的大小,打的轻重不一样。明星被打五十大板,质检机构就要打五百大板!

  明星代言的行为本身没有任何过错,不能把所有的代言明星都一棍子打死。

      但是,我们确实需要一个区别合法代言与违法代言的行使标准,这个标准或许可以定为:如果明星去代言了没有质量检验报告的产品,就应该负责任;如果有质量检验报告,就不应该负责任或负较小的责任,因为更大的责任在国家质量检验局。

  这样,在法规和制度之内的正常明星代言行为能得到保护和鼓励,也让违法违规的代言行为不再出现。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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