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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养殖水生野生动物每年须放流5%

2009/4/6 10:07:17 来源:福州日报

  福建省驯养繁殖大鲵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者,每年应当将经营数量的5%用于公益性增殖放流。近日记者获悉,省海洋与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要求,用于驯养繁殖大鲵等珍稀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技术取得成功,并达到一定养殖规模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应当将经营数量的5%用于公益性增殖放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Ⅱ、附录Ⅲ 及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管理参照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的规定执行。

  实施意见还简化了申请《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以前,申请人必须先向市级部门申请,再向省级部门申请。如今,申请人可以直接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申请。而且,省海洋与渔业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是否发放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决定。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也从5年缩短为3年。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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