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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任何人不得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2009/4/24 13:13:13 来源:中国网

    新京报综合报道 国务院法制办24日发出通知,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草案中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召回食品的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处置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草案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进货票据保留两年以上

    草案指出,食品经营企业依照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被召回的食品,草案要求,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召回的食品通过修改标签、标识、说明书等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

    安全事故两小时内报告

    草案指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5月4日前,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国务院法制办。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新华网北京4月23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3日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起草草案的总体思路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强化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

    (三)细化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法律制度。

    三、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spaq@chinalaw.gov.cn

    食品安全法6月1日实施

    超市将率先实施食品召回

    今年6月1号,《食品安全法》将正式实施,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民事赔偿等问题,这部法律都有详细的条款。商务部官员昨天表示,为了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规,而今后,众多超市也将根据这部法律率先实施食品召回。商务部市场调节司副司长王斌: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公告制度,指导各类食品交易市场建立食品经营者协议准入和管理制度,明确市场开办者的经营管理责任。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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