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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质疑再辨析 掀开税收潜规则半块布(2)

2009/5/18 12:02:03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税收潜规则

  前述律师认为,通过对五粮液从2006年至2008年年报的分析,五粮液三年存在少交消费税约19.51亿元嫌疑。

  应该强调的是,探讨酒类产品的消费税,本身就不是一个是非分明的简单问题,涉及到消费税作为中央税的合理性、对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的必要性、征收增值税后再征收消费的重复性、中央是否需要让利于地方及企业等等悬而未决的问题。

  消费税属价内税,与可以层层抵扣的增值税性质不同。据五浪液年报中介绍,自2001年5月1日起,消费税实行按从价和从量复合征收,即按生产环节销售收入的25%和销售量每公斤1.00元计算缴纳,同时取消以外购酒勾兑生产酒可以扣除其购进酒已纳消费税的政策。2006年4月1日后按生产环节销售收入的20%和销售量每公斤1.00元计算缴纳。

  其实,就酒类生产企业而言,通过设立销售公司而运作避税已经成为一种行业内的潜规则。运作过程并不复杂,只要将自产的酒低价售予自身的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高价对外出售,便可以减少消费税支出。由于消费税属于中央税,所得税属于共享税,所以如此运作反而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当然,具体的税收缴纳涉及到预约定价安排管理、转让定价方法以及具体的反避税措施等问题,此不详述。

  如果按期末总资产计算,五粮液2008年度供销公司资产净利率高达24.81%,而五粮液酒厂该项比率却仅为0.37%。这种反差很可能是避税运作后的产物,即将利润转移给供销公司。不过,这种反差并非五粮液所独有。

  贵州茅台经营架构与五粮液不同,由其母公司进行生产,其子公司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下称“销售公司”)进行销售。尽管贵州茅台在年报中未具体介绍控股子公司的具体财务数据,但我们仍可以通过分析母公司与合并报表的相关指标来了解销售公司的高利润率情况。2008年度,贵州茅台合并报表资产净利率与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5.39%与90.30%,远远高于母公司的19.88%与66.95%的比率。

  有趣的是,贵州茅台持股销售公司95%的股份,低于五粮液持经销公司99%的股份。如此,当为避税等考虑而通过内部交易价格将利益输送至销售公司时,贵州茅台的母公司股东受损更多。2008年末,贵州茅台合并报表有少数股东权益2.59亿元,其中主要是销售公司的2.32亿元。若按期末股东权益计算,2008年度贵州茅台少数股东权益利润率高达77.76%,而母公司摊薄净资产收益率仅为33.79%。

  根据2008年年报,五粮液销售五粮液系列酒7.58万吨,贵州茅台生产茅台酒及系列产品2.51万吨,两家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中的消费税数额却相差不大,分别为4.23亿元与4.88亿元。若简单按销量或产量来计算每吨消费税额,则五粮液不到6000元,贵州茅台却近20000元。似乎五粮液更可能少交了消费税。不过,两家公司2008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却相差不多,分别是79.33亿元与82.42亿元,这样单位营业收入的消费税额其实是很接近的。如果再考虑到产品结构不同等因素,则“消费税少交”的结论着实需要进一步探讨。

  就五粮液投资者而言,利益更加攸关的并非经销公司营业收入数额方面的存疑,亦非消费税少交的问题,而是差不多已广为资本市场所知的向五粮液集团输送利益的怀疑。探讨这一问题,就得跳出五粮液自身的经营架构,从涵盖五粮液集团以及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更大范围,来考查围绕着五粮液酒的利益布局。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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