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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法条:食品安全 收口很严

2009/5/18 17:12:55 来源:辽宁法制报

    解读篇

    亮点一:消费者可要10倍赔偿

    法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解读:各类食品问题层出不穷,关键就是食品企业的违法成本很低。因此,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特别是针对消费者的赔偿。当然,更重要的是,各部门、企业要把监管制度落到实处。

    亮点二: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

    法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解读: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福寿螺、多宝鱼,再到“三鹿事件”,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不少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监管部门则总是慢一拍。“要想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转变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风险的监测和评估。”为此,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亮点三:目录以外的添加剂都不能用

    法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解读:“瘦肉精”猪肉、敌敌畏泡火腿、三聚氰胺牛奶、苏丹红辣椒酱……正是这些事件,让不少人“谈剂色变”。不过,食品添加剂是用于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营养成分的一类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因此,食品添加剂就像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好处的同时,也有可能带来危害。为此,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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