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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吴兴妥善解决首起食品索赔投诉

2009/6/11 10:20:21 来源:浙江省工商局

  近日,杭州拱墅工商分局指导辖区某大型超市依照《食品安全法》妥善解决了首起食品一赔十索赔投诉,消费者获得赔偿款1000元。

  6月5日下午,消费者赵某在拱墅某超市购得价值128.5元的山核桃及金丝糖,均已过保质期。当即,消费者向该超市售后服务台投诉,提出了一赔十的诉求。超市接投诉后,随即向分局12315中心进行了咨询。分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就《食品卫生法》相关条款向其进行了解释和宣传。最后,经双方协商,消费者获得了1000元赔偿款。

  事后,分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及时与该超市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针对此起过期食品投诉,进一步强调了《食品安全法》明确的经营者责任条款,要求严格执行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及时加强对上架食品的日常清理工作,做到过期食品及时退市并销毁。超市也表示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加强对上架食品的管理。

  无独有偶,6月9日湖州吴兴消费者陈女士拿着已过保质期的爆米花和长着虫子的糕点来到工商分局城中所,向该所执法人员讲述了她在湖州某超市买到过期变质食品的情形。要求工商人员到现场调处。

  这是《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吴兴工商分局首次接到有关过期食品投诉,执法人员立即赶到超市现场进行调查,发现陈女士在该超市购买了7包爆米花,生产日期为2009年6月6日,保质期仅1天,已过期3天,还购买了3包糕点,拆开包装后发现了虫子。经超市管理人员确认陈女士购买的爆米花和糕点均已过期变质,总价款21.3元。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该超市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消费者购买过期食品“一赔十”的新规定,当场支付给陈女士234.3元,纠纷得到圆满解决。陈女士成为湖州市首个获食品消费“一赔十”的消费者,她说,工商部门处理问题真及时,谢谢!。

  据了解,吴兴工商分局将对该超市经销过期变质食品的行为进一步调查处理,并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俞建华 陈健民)

  来源:浙江省工商局(浙江工商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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