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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规定征求意见 由末端控制转向风险控制

2009/6/20 13:50:59 来源:法制日报

漫画/刘音

法制网记者 张鑫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食品安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二章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具体内容,其中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为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卫生部监督局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6月8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三条,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主要内容、职能职责、原则、评估范围、评估程序等。

   将成立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和人员组成。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和章程进行风险评估,可以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具体承担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风险评估经费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六条进一步规定了风险评估的独立性原则,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及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机构应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征求意见稿还分别规定了制定评估方案、实施评估和风险交流。

    四种情形可下达风险评估任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以下情形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的;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不予评估的三种情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不予评估的决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存在违法行为,通过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可以解决的;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较低或者可以通过简单的风险管理措施解决而缺乏评估必要性的;国际已有风险评估结论且适于我国膳食暴露模式的。上述情形在发现有新的科学数据和有关信息证明仍有必要开展风险评估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重新做出风险评估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采取紧急评估的五种情况。发生下列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立即研究分析,对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定应急评估方案。包括: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处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需要的;其他需要通过风险评估解决的食品安全事件。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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