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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0)

2009/8/14 9:26: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第五十三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五十五条 一个县级区域六个月之内连续发生三起30人以上食物中毒、一年内连续发生三起100人以上食物中毒同时有死亡病例的,对有关负责人员按玩忽职守处理;发生在学校、单位食堂和重大会展活动中的,按造成严重后果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于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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