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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开始“上岗”

2009/8/31 8:06:06 来源:长春日报

    吉林省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企业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方可经营食品;因食品安全事故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企业,其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这是刚刚出台的《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吉林省工商局经过大量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并出台了《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政府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这一信息。

    据介绍,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卫生许可证”统一由卫生行政部门发放。《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依据分段管理的职责,实行质检、工商、卫生等部门分别发放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制度。

    “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办证时间比国家规定的时限减少一半。”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吉林省没有把健康证作为前置条件,而是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出具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降低了门槛,并且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企业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备或者设施、制度、人员等条件,且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工商部门须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以及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农民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从事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对于企业现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到期后再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实行不得进入食品领域的限制。因食品安全问题吊销许可证的,其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对使用欺骗、贿赂手段获得许可,伪造、涂改、出租、出借、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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