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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出口食品包装上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2009/9/2 17:06:19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记者从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了解到,从9月1日起,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应当加施而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一律不准出口。

  据了解,今后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包括水产品及其制品、畜食、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肠衣、蛋及其制品、食用动物油脂,以及其它动物源性食品。大米、杂粮(豆类)、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其粮食制品、酱腌制品、花生、茶叶、可可、咖啡豆、麦芽、啤酒花、籽仁、干(坚)果和炒货类、植物油、油籽、调味品、乳及其制品、保健食品、酒、罐头、饮料、糖和糖果巧克力类、糕点饼干类、蜜饯、蜂产品、速冻小食品,食品添加剂。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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