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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合理定位

2009/9/18 11:58:57 来源:网友

    内容提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食品”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物品。由于食品安全是相对的,因此向食品中掺入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就成为认定本罪客观确定性的核心内容。“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应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依据。只能要求行为人具有对于“非食品原料”的明知。仅仅依靠刑法的严惩并不足以起到根本的遏制作用,应当加强监督监管体制。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9月,中国爆发了“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其原因是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随后,国家质检总局紧急在全国开展了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对其余109家企业进行了排查,共检验了这些企业的491批次产品。阶段性检查结果显示,有22家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的69批次产品检出了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①初步查明,导致多名儿童患泌尿系统结石病的主要原因是患儿服用的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三聚氰胺是一种非食品化工原料,按照国家规定,严禁用作食品添加物。三鹿牌部分批次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是不法分子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而人为加入的。②根据卫生部通报的消息,截至2008年10月15日,全国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成分奶粉住院治疗的儿童中,出院的有43603名,仍在住院治疗的有5824名,另有3名患儿死亡。③

    公安部门对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传唤了78名相关人员,其中19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这19人中有18人是牧场、奶牛养殖小区、奶厅的经营人员,有1人涉嫌非法出售添加剂。④至此,奶粉安全乃至食品安全成为一个举国关注的话题。实际上之前关于食品安全的事件就屡有发生,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也屡被提及,如先后出现的浙江金华的毒火腿案,⑤俞亚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⑥毒腐竹事件⑦等,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当今政府和消费者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实现食品安全对于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社会政治的稳定,保持经济的协调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最终建立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何从刑法的角度保障食品安全,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尤为值得我们深思。

    二、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食品”应当作广义理解

    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此,有必要清楚界定本罪中“食品”和“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范围。

    1.食品范围的基本理解

    根据《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对食品的定义,食品是指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在法律上也有对食品概念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54条明确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该法第6条还对食品的基本要求进行了规定,即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理论上对此有不同理解,认为所谓食品,是指通过人体消化系统,可以被人体消化、吸收,能满足人体生理要求和营养需要的一切物品,既包括一般食物,也包括食物添加剂、调味品、色素、保鲜剂,还包括油脂和饮料等。⑧如鱼、虾、蔬菜、水果等养殖业和种植业的成果都属食品。这种认识与一般的社会观念是吻合的。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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