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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深水区:失陷亚洲证券真相(5)

2009/10/15 15:33:54 来源:新浪网

    庞铃案之两大蹊跷

    对于指控主体和罪名是否准确,律师们有争论,并认为多有蹊跷。

    在成都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中,将亚洲证券和庞铃同时列为犯罪嫌疑人,而成都检察院的起诉书却只将庞铃列为被告。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两位资深律师对CBN表示,认定法人犯罪在前而让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有悖法理。

    成都检察院直面了这个问题,李建检察长授权钱小军检察官于10月12日向CBN记者致电答复称,由于亚洲证券已经被上海市中院于2007年5月宣布破产,因此根据司法解释,涉及法人犯罪的,对破产公司不再追诉,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起诉。

    按照此逻辑,为什么不是起诉亚洲证券法人代表朱洪而是起诉营业部总经理庞铃?对该追问,钱小军检察官没有做进一步答复。

    一位不愿具名的四川律师表示,根据证监会的规定,这笔委托理财资金是划给总公司,不是在营业部,就算是挪用或者诈骗,这也是亚洲证券总公司行为,而不是营业部也不是庞铃个人行为,不应当起诉庞铃。“个人为了国企亚洲证券的利益而去骗另外一个企业的钱,以此来挽救亚洲证券的经营?这种逻辑太荒谬了。”

    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标准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有多年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冰对CBN表示,判断“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完全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并无统一的、操作性强的标准。并且,在我国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力比较大。

    韩冰说,至于他人认为犯罪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不是确实充分,只能靠法院来最终确定,并不影响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另外,地方政府部门对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干预也不少见。

    庞铃案的另一蹊跷在于很难找到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对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何认定,律师们几乎出现了一致性的意见,即很难认定庞铃的非法占有目的。而这一条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重要条件。

    律师们认为,类似亚洲证券负债经营是证券业普遍存在的状况,而且亚洲证券是使用这笔资金进行资金管理和周转,并无非法占有目的。

    智溢公司将7500万资金存入亚洲证券后,智溢公司的账户账面金额仍然是足额的,该笔资金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到亚洲证券,律师们认为这是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最有力证据。

    有关部门的笔录显示,这笔资金中2000万元的保证金性质的部分和5500万元的委托理财性质的部分,都是由尹启胜支配的,尹启胜掌握密码,他每次到成都出差都会去查询账户情况。

    控方的最大法宝是伪造的理财合同,韩冰律师认为,但这同时也是最大“死穴”。

    韩冰运用归谬法来进行推理后,认为亚洲证券与居间人向晓卫既无共同犯意,也无共同的犯罪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亚洲证券与居间人向晓卫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亚洲证券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庞铃案的实质是居间人向晓卫伪造被害人智溢塑胶的签章,骗取佣金,是普通诈骗犯罪行为,即与庞铃无关。

    五粮液和智溢塑胶聪明反被聪明误,四川的一些司法机关本欲帮助五粮液和智溢塑胶追回巨额资金,但恰恰是此举暴露了五粮液炒股行径,引发了证监会调查,这可谓是帮了“倒忙”,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

    对于五粮液投资和智溢塑胶为追回巨额资金而战的努力,上述证监会官员说,这最终由法院认定。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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